入会指南
入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态产业县域经济发展工作委会是中国林业局、国家环保局、中国科学院等国家部门主管的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批准设立的二级机构、机构致力于推动县域生态产业与经济融合发展的重要机构。该委员会依托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的广泛资源和深厚背景,聚焦县域经济特色,积极探索生态产业与县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新路径。

第二条 工委会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及有关政策和规定,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按照主管协会服务章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工委会是由国内的包括港、澳、台在內合法企业及民间合法组织与个人,地方政府与相关机构自愿参加的组织。工委会(会员)是在林促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委会的工作是在党的十八大精神鼓舞下开展的社会服务工作,我们的服务宗旨是“"生态产业兴盛,县域民富国强"。

第二章 工委会(会员)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工委会(会员)机构及职责

1、工委会(会员)设会长(1名)、常务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每省1名)、副会长(每市1名)、常务理事(N名)、理事单位(N名)会员单位(N名)。

2、会长、常务会长、秘书长由工委会负责人担任,其它职位均向社会各界聘任。

第六条 工委会(会员)职责

1、指导工委会工作的发展方向和方针,对工委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2、组织和推动工委会(会员)单位及会员间与其他组织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加入工委会(会员)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凡承认本章程,符合第一章第三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参加工委会(会员)。

第八条 加入工委会(会员)程序

1、向工委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资料并填写申请表(单位会员需加盖公章)。

2、经工委会讨论通过后,缴纳服务费用即可成为工委会(会员),任期一届五年,副会长以上级别由会员评选产生。

3、由工委会颁发证书及聘书。

第四章 工委会(会员)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工委会(会员)成员享有优先优惠或免费参加工委会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 工委会(会员)成员的义务

1、遵守工委会(会员)章程,执行工委会决议,完成工委会(会员)应尽的职责及专委会委托的任务。

2、自觉维护工委会的形象,对活动的各项业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及时传递有关信息以及赞助等业务。

3、按时缴纳服务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包括个人)专享权利

1、在工委会中署名,并在工委会官方网站上公布。

3、免费在工委会官方网站上颁布该企业的成就及单项宣传

4、优先但有条件进入县域好物展示销售馆,优先但有条件为该会员融资,优先参加工委会的推广活动。

第十四条 入会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服务会费(会费收取按工委会决议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工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特殊(会员)可进行协商。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